近日,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普惠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范围、收费分类管理方式以及收费标准制定原则,为普惠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构建了清晰的框架。相关规定自今年4月27日起施行。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政府支持、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包括各类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接受场地费用减免、建设运营补贴等政府支持的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
《通知》明确,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其中,基本服务费包括保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其他服务费指在基本服务费之外,在家长自愿前提下,服务机构收取或代收的伙食费、材料费等其他费用。对于不同种类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江西省实行收费分类管理。针对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政策不明确、收费标准较高等问题,江西省将加强规范引导,通过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等方式,降低偏高的收费价格。同时,明确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的收费政策,鼓励其为群众提供更多价格可承受的普惠托育服务。
《通知》提出,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要推动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建立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目录清单,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建有门户网站的要同时在网站进行公示。目录清单应包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等内容。不得收取目录清单之外的费用。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项目,也不得收费。相关费用按月进行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婴幼儿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不得跨学期预收。相关费用清退的方式、途径和时限等应由婴幼儿家长自愿选择。(江西日报全媒体记者 董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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