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畜屠宰一头连着家畜养殖,一头连着食品消费,直接关系到肉类产品质量安全和公众健康。
记者从4月27日召开的《江西省家畜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聚焦畜禽屠宰各环节,在源头上严防、过程上严管、风险上严控,为进一步促进江西省畜禽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支撑。
构建闭环管理体系
近年来,江西省屠宰企业存在管理不规范、产能利用率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产业化程度低等问题,阻碍了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条例》构建覆盖入厂查验、检验检疫、出厂登记、运输储存、产品召回的全流程管理制度,实现从源头到终端的闭环管理,有利于推动我省畜禽屠宰行业的转型发展。”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张利民说。
在准入环节,《条例》明确将猪、牛、羊纳入定点屠宰范畴,实行家畜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明确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外,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家畜屠宰活动。家畜定点屠宰企业实行“定点证书+标志牌”规范管理,从源头严控市场准入。
在过程管控方面,《条例》压实家畜定点屠宰企业主体责任,要求建立家畜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产品出厂登记、产品可追溯及召回制度,对生产的家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切实承担社会责任。细化“入厂—待宰—检疫检验—出厂”全流程质量管理操作规定,确保入厂家畜来源可溯、检疫证明齐全,待宰环节落实静养要求,屠宰后严格实施同步检疫检验,全过程把控产品质量安全。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屠宰管理数字系统,规定家畜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录入家畜屠宰、检验、无害化处理等关键信息。目前,江西省已构建“云上赣农·牧运通”智慧监管系统,将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纳入管理,实现检疫无纸化出证和来源可查。
立足江西实际
“条例共7章56条,主要对定点屠宰厂(点)的设立、屠宰与检疫检验、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范,对促进畜禽屠宰行业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作了针对性、前瞻性引领,立法依据充分,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与实效性,体现江西地方特色。”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
针对江西省农村地域广阔、基层需求多元的特点,《条例》对小型生猪屠宰点单独设章规范,在严守肉品质量安全底线的前提下,通过限定设立范围、供应区域和屠宰量,既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又有效保障偏远、交通不便农村地区群众就近便捷购买放心肉,实现安全监管与便民利民有机统一。
立足江西省牛羊肉消费需求增长与监管薄弱的现实,《条例》首次将牛、羊全面纳入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管理范畴,明确其定点屠宰行政许可条件、审批程序及监管要求,改变以往牛羊屠宰监管松散的局面,推动牛羊屠宰规范化运行,从制度层面保障消费者能放心购买、安心食用牛羊肉。
实现多元共治
江西是畜牧业大省,如何避免“监管真空”?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万筱泓表示,《条例》着力构建起“政府属地负责、部门协同监管、企业主体尽责、行业自律参与”的多元共治体系。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畜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家畜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家畜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家畜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履行家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求依法配备合格技术和检验人员,落实入厂查验、过程管控、出厂检验等全环节责任,不得出借、转让定点证书和标志牌,歇业、停业需按规定报告,复产前接受监督检查。同时,明确屠宰行业协会职责,引导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
强化投诉举报。《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受理家畜屠宰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此外,为增强制度刚性,《条例》对出厂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家畜产品、注水及屠宰注水家畜等违法行为,既依法处罚企业,也明确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并设立行业禁业条款。对相关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明确追责机制,筑牢家畜产品质量安全防线,坚决守护好人民群众的“菜篮子”“肉案子”。
江西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瑞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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