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记者从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江西省自然资源监督检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7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江西省严守耕地保护红线、资源安全底线,先后实施了一系列严格管理硬措施,全省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但部分地区违法占地、非法采矿问题仍时有发生,自然资源保护质效有待提升。因此,进一步完善全省自然资源监督检查制度,及时补短板、强弱项,用严密的法治保护自然资源,制定实施《条例》十分必要。
据了解,《条例》是在全国率先出台,全面涵盖对土地、矿产、森林、草地、湿地、水等重要自然资源要素实施监督检查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条例》全面衔接新形势下自然资源监督检查工作要求,立足小切口、精细化立法原则,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事项不再重复,重点对自然资源监督检查部门职责分工、监督检查全流程规范等亟待立法规定的事项进行了明确,实现自然资源监督检查协同配合、统一管理的目标。
《条例》共18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自然资源适用范围、厘清部门职责边界、建立省级自然资源督察制度、全流程规范自然资源监督检查。《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自然资源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应当对遵守和执行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红线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应当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责任和涉嫌犯罪的线索、案件应及时移交;自然资源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技术运用和共享,推进自然资源监督检查与数字技术应用融合内容,提高监督检查效能。(江西日报全媒体记者 焦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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