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药监局印发《江西省药品经营仓储运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异地设库、多仓协同、委托储运、信息系统建设、企业主体责任和监管要求等六个方面统一规范药品经营企业异地设库、多仓协同和委托储存配送活动,支持企业有效整合仓储资源和运输资源,进一步推动药品流通行业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发展。
《办法》支持具备江西省药品现代物流条件的企业在具备统一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和实现药品全品种追溯管理的前提下,申请开展异地设库、多仓协同和委托储存配送,全面降低物流成本。开展异地设库、多仓协同、委托储存配送的企业应按照《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向江西省药监局提出申请,并按《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仓库地址事项程序办理。
《办法》明确了企业主体责任。开展多仓协同活动的企业,由主体方承担药品多仓协同的主要责任,协同方承担药品储存运输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责任。开展药品委托储存配送的企业,由委托方承担药品经营的主体责任,受托方承担药品储存运输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责任。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异地设库、多仓协同、委托储存配送等措施;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合格、伪造温湿度监测数据及药品追溯数据或者存在重大质量风险隐患的企业,终止其异地设库、多仓协同、委托储存配送相关资质;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文 江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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